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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24wl028)樟树商务楼2、3号楼部分房屋承租权公告

· 2024-02-04

樟树商务楼 2、3号楼部分房屋承租权竞价公告

编号: 2 4 w 028

经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受宁海县西店园区建设有限公司委托 , 本公司现对以下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

一、标的概况:

1 .本标的物坐落于西店镇朱行路 9 号樟树商务楼 2 号楼一、二、三层和 3 号楼二、三层,建筑面积: ①2 号楼一层( 2-7 2-9 轴) 107.59 平方米; ②2 号楼二层( 2-7 2-9 轴) 131.63 平方米; ③2 号楼三层 815.39 平方米; ④3 号楼二层 899.29 平方米; ⑤3 号楼三层 899.29 平方米;合计为 2853.19 平方米 该标的处于西店镇商业中心地段,建筑方向朝东,钢混结构,室内为白坯状态 楼梯为公共配套,本标的不单独分开出租 (以实地看样为准), 以现状移交。

2. 承租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3 .承租期限: 9 年, 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 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年租金起始价: 64.83 万元;

二、出租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

三、竞租人资格要求:

1. 竞租人不得被 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 竞租人不能为个人,经营范围须包含住宿服务相关内容。

、竞租人报名前资格预审须提交的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 其他有效证件(证明);

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资格预审资料提供时间: 20 24 2 18 日(工作日上午 8:00-11:00)

提交地点: 宁海县西店镇振兴南路 158

联系方式: 0574—59991209

3 . 资格预审是否通过将另行通知。

、竞价保证金:

1. 人民币:柒万 元整( ¥ 7 0000 元)

2. 竞租人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租人在报名时限内通过竞租人 本公司 账户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缴入本中心账户;

3 . 保证金交纳账户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

账号: 397520010400158830000000520

4. 报名时间: 2024 2 19 日上午 9 00 2 21 日下午 16 00

. 报名方式:

1. 资格预审通过后,竞租人 携带委托方出具的同意报名函并 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入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点击 国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 ,进入网络后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 (不予登记者视作自动放弃)

六、竞价方式及时间

1. 受让方式 : 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 网络竞价时间: 2024 2 22 日上午 9 00-11 00 (竞价剩余时间小于 2 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 2 分钟,直到最后 2 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 竞租人报名成功与否, 以在报名时限内 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 (竞价人登录账号、密码) 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 竞租者须于竞价时限内登入网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咨询电话: 0574—65131829

0574—65131686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2月4日

樟树商务楼 2 3 号楼部分房屋承租权 网络竞价须知

本须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3 号令、《宁波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宁波市国资委 [2001]3 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其他问题。

一、标的概况

1 .本标的物坐落于西店镇朱行路 9 号樟树商务楼 2 号楼一、二、三层和 3 号楼二、三层,建筑面积: ①2 号楼一层( 2-7 2-9 轴) 107.59 平方米; ②2 号楼二层( 2-7 2-9 轴) 131.63 平方米; ③2 号楼三层 815.39 平方米; ④3 号楼二层 899.29 平方米; ⑤3 号楼三层 899.29 平方米;合计为 2853.19 平方米 该标的处于西店镇商业中心地段,建筑方向朝东,钢混结构,室内为白坯状态 楼梯为公共配套,本标的不单独分开出租 (以实地看样为准), 以现状移交。

2. 承租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3 .承租期限: 9 年, 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 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年租金起始价: 64.83 万元;

二、报名须知

1 、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 、网络报名时间: 2024 2 19 日上午 9 00 2 21 日下午 16 00

3 、网络竞价时间 2024 2 22 日上午 9 00-11 00 (竞价剩余 时间小于 2 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 2 分钟,直到最后 2 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4 、网络竞价网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点击 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

5 、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保证金一次性通过 本公司 银行卡转账缴入本中心账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 397520010400158830000000520 ,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6 、保证金到账后,竞租人可进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进行网络报名。

7 、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 、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9 、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则提示报名成功。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租须知

1 、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 登录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竞价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 、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 、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 、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 、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 、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 10 00 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 、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 、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 、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 2 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 2 分钟,直到最后 2 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 、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 登录 宁海县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 本人 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报名及竞价过程中,如遇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65131686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 、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 、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束时间等网上设置错误的;

3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证金的处理

1 、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 、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三个工作日后(即 202 4 2 28 )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账户,不计利息。

3 、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保证金不予返还。

六、承租人应 支付 成交价 10% 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剩余部分经委托方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回。

七、付款方式:

1 、竞得人于 202 4 2 29 (竞价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付清成交款(第一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 2% 的比例支付交易服务费。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账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 397520010400158830000000520

、竞价成交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妥善维护房屋及屋内设施,自行承担设施维修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承租人如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设计、装修或者改善增设他物,应在确保房屋及设施使用安全并考虑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的前提下,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须将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应完好交回,否则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对房屋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承租人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租赁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不再承租该房屋时,未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承租方所有,由承租人在自上述情形发生 7 日内自行拆除搬迁,但承租人拆除时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影响房屋的牢固程度。承租人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已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出租方所有,承租人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补偿。

十、 房屋返还

1. 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时,委托方将对该承租权进行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如承租人未报名参加竞拍或未竞得时,承租人应在期满七天内返还该房屋及相关设施。

2. 承租人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承租人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同委托方签订租房协议后方可根据营业执照上批准的营业范围从事商业经营。

、承租期间的承租房修理及产生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负责,我中心和委托方概不负责。(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承租期间,如遇中途拆建、变卖等政策因素变化,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损失(具体以委托方的租赁合同为准)。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样本仅供参考)

出租方: 宁海县西店园区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租赁房屋:

甲方自愿将合法享有 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坐落在宁海县西店镇朱行路 9 号樟树商务楼 2 号楼一层( 2-7 2-9 ),建筑面积为107.59㎡;2 号楼二层( 2-7 2-9 轴) ,建筑面积为131.63㎡; 2 号楼三层, 建筑面积为 815.39 ㎡; 3 号楼二层, 建筑面积为 899.29 ㎡; 3 号楼三层, 建筑面积为 899.29 ㎡;合计 建筑面积 即租赁面积 2853.19㎡。 实际计算面积以房屋产权证 记载 为准,该房屋 不动 产权证号为 浙( 2023 )宁海县不动产权第 0029914 ,用途为商业。

二、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该房屋用于商业、办公等经营 使用 ,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 本合同租赁期为 108 个月,即自 202 4 日起至 20 33 日止 含起止日 ;其中前 3 个月为免租期

3.2 续租:该房屋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即享有优先续租权。 乙方如需继续租用,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 续租租金按照当时的市场行情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租金:

4.1 本合同前 3 个月为免租期 5 年至第 9 年年租金为成交价的 105% 。具体 如下表所示,由甲方开具房屋租赁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 并缴纳相关税费。

序号

租赁期间

年租金

1

2024 日至 2025

大写 元整 ¥

2

2025 日至 2026

大写 元整 ¥

3

2026 日至 2027

大写 元整 ¥

4

2027 日至 2028

大写 元整 ¥

5

2028 日至 2029

大写 元整 ¥

6

2029 日至 2030

大写 元整 ¥

7

2030 日至 2031

大写 元整 ¥

8

2031 日至 2032

大写 元整 ¥

9

2032 日至 2033

大写 元整 ¥

4.2 房屋租金 年为一期,按期支付。 第一年的租金,在 合同签订后,乙方收到甲方交付的 房屋并收到合法、有效、数额相符的房屋租赁的增值税发票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 之后甲方应当在每个租期届满前 20 个工作日 内向乙方 开具 房屋租赁的增值税发票,乙方在收到合法、有效、数额相符的房屋租赁的增值税发票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

4.3 支付方式: 转账 支付。

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宁海县西店园区建设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西店支行 39753001040013309

五、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承租期前,甲方负责结清承租房屋的水电、物业等一切费用。 租赁期内 水费、电费、空调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六、履约保证金

6.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 ( 大写:人民币 元整 ) 。在双方签订本租赁合同后,乙方应于 3 个工作日 ( 法定节假日顺延 ) 内支付履约保证金。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向乙方出具票据。

6.2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租赁期满,经甲方验收,若乙方承租的房屋无损坏 ( 双方特殊约定和自然磨损除外 ) ,且无其它欠款,在乙方办理退房手续时退还 ( 不计息 ); 若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3 若乙方有欠款,甲方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可直接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违约金、损失,剩余部分再无息退还乙方。

6.4 双方约定于租赁关系终止日结清该房屋的履约保证金,如届时乙方未按时结清,则不得向甲方主张利息。

七、交房标准及房屋装修或改造

7.1 乙方在合同签定后,按约定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后,前往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住手续。

7.2 乙方对于消防等设施的装修改造方案,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正式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装修改造。该批复手续的办理工作由乙方或乙方所委托的相关机构自行进行,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7.3 乙方在办理入住手续或申请进行承租房屋改造、装修时,应按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客户入住、改造、装修的规定,完善审批备案手续。乙方在装饰装修该房屋前,需将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向该房屋物业管理公司申报,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入场施工。

7.4 乙方的装修方案未获得物业管理公司正式批准前,不得在承租房屋内进行任何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和经营用品的安装及摆放。

7.5 乙方应确保其装修工程不会对承租房屋和大厦主体结构以及设备等造成任何破坏,且不会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大厦或正常使用单元房屋。如因乙方委托的装修公司违反规定,乙方应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7.6 若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对承租房屋的玻璃幕墙、建筑结构或中央空调系统等造成损坏的 ; 或因乙方自行安装电气、设备及管道、线路使用不当、维修不善 ; 或因装修产生各种污染而造成损失、索赔或法律诉讼等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7.7 乙方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增添设施、中央空调和消防设施改造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承租房屋的内部装修及由乙方安装的各种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保养,并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若由于乙方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承租户内乙方权属的各种设备发生损坏,甲方可以代为维修,但必须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7.8 对于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及费用。

7.9 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该房屋交还时,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装修补偿。

7.10 乙方必须自行单独设立化糞池、隔油池,不得占用大楼公用化糞池、隔油池。单独设立化糞池、隔油池的建设、维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8.1 甲方委托 负责本物业的公共设备设施、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负责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防范事项的协助管理。

8.2 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有权监督乙方遵守本物业《业主临时公约》、《物业使用手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8.3 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如该房屋发生转让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 本合同继续履行。

8.4 按本合同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履约保证金等其他相关费用。

8.5 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第 种:

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或附属物归甲方所有。

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甲方恢复原状,并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8.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他人。

九、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9.1 按时足额缴纳该房屋租金及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明确的有关费用。

9.2 租赁期内拥有该房屋及其共用部位的使用权。

9.3 乙方应遵守本物业《业主临时公约》、《物业使用手册》及各项物业管理制度,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9.4 如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设施设备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

9.5 甲方或该房屋管理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修缮或处理突发事件采取避险措施时,乙方应积极配合。

9.6 按照公平、合理、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9.7 负责做好该房屋的消防管理、安全防范等工作,如因乙方疏忽或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9.8 房屋使用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8.1 乙方自用部位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的日常修缮、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9.8.2 乙方停车费、网络费、电话费、室内电费等使用该房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9 房屋的外墙面亮化、屋顶广告位根据乙方企业 VI 形象设计,供乙方免费配套使用,乙方无须另行支付费用。

9.10 租赁期届满或者提前解除合同 7 日内,乙 方应搬走属于自己的物品,完成房屋的清洁。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承租房屋内的留置物品,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0.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变更、终止本合同。

10.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擅自将该房屋转租、分租、转借的 ;

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

无故拖欠租金 1 个月以上 ( 1 个月 )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

10.3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

11.1 乙方未能向甲方按时支付应支付下一年度租金的,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应缴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乙方拖欠租金 1 个月以上 ( 1 个月 ) 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追收所欠费用及滞纳金,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1.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3 乙方违反《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或本物业管理制度,甲方或该房屋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要求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1.4 租赁期内,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需提前 12 个月通知乙方,因甲方单方解除 或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搬离房屋,甲方应双倍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并赔偿乙方的装修损失 ( 合理折旧后 ) 甲方按实际租赁时间收取房租,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剩余租金应于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时如数返还给乙方。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由于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按实际租赁时间收取房租,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剩余租金应于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时如数返还给乙方。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5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违反本合同条款内容,给对方造成损失或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方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二、特别约定

12.1 本合同任何一方在遇到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的条件下,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约均免责。本合同项下的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 如发生 不可抗力 事件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某条款不能执行,双方均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双方的损失,需免责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免责书面函 ( 需提供证明材料 ) ,在其证明得到证实后,可不计违约责任。

12.3 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乙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均属于乙方自行承担,该房屋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气使用不当,在房屋内摔倒给乙方及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通知

14.1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通知应为书面形式,且在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经充分送交: (1) 专人递送 ;(2) 通过挂号或保证递送的邮件发出 ;(3) 通过电邮或传真形式发送并取得必要的回答。

14.2 下列情况下通知应视为有效送达: (1) 专人递送到对方约定的地址 ;(2) 通过邮件方式的,在寄出七日后视为送达 ;(3) 通过电邮或传真形式发送,以电邮或传真发出之日期视为送达。

十五、其他约定

15.1 非经双方书面协议,本合同不得变更或者修改。

15.2 甲乙双方应在租赁到期前 13 个月确定房屋是否续租。如确定续租的,应在租赁到期前 12 个月签订房屋续租合同。

15.3 若本合同的部分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成为无效或不能执行,则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任何一方仍需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

15.4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于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 盖章 ) ( 盖章 )

宁海县西店园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期: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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