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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春人防疏散基地一期工程迎春人防疏散基地一期工程供配电施工招标公告

· 2024-01-2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A3212011886000054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迎春人防疏散基地一期工程已经由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泰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迎春人防疏散基地一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泰发改函[2021]147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招标代理为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迎春人防疏散基地一期工程供配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泰州市海陵区迎春东路以南,海姜路以西,泰东路以北
2.2工程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1、新建人防疏散基地指挥用房、人防宣教体验馆、消防水泵房,总建筑面积约4599.29平方米。场馆外里面进行竹木饰面、面砖、穿孔铝板、玻璃幕墙装修;内部进行电气、给排水、消防、暖通、通信设施等安装以及地面、墙面、顶面装修。配套实施地下泵房水池土建工程。2、人防宣教体验馆购置安装飞机、沙盘等展列模型,以及多媒体硬件、软件、影片。3、室外总图实施给排水、电气照明工程;铺设沥青内部道路;建设生态停车场约4027平方米;设置标牌标识等。4、绿化景观铺设草坪,种植乔木,设置植物组团、花镜等,现有苗木局部移栽;进行硬质广场铺装,设置宣教阶梯广场;建设景观桥2座、空中栈道1处;建设跌水水堰;设置文化景墙、景石、雕塑小品、凉亭、坐凳等;开挖河道200米沟通先锋河,配套建设驳岸。
2.3工期要求:6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发包内容
合同估算价(万元)
A3212011886000054001001
迎春人防疏散基地一期工程供配电施工
迎春人防疏散基地一期工程供配电施工;包括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全部内容。
256.0
2.5付款方式:(1) 合同签订、施工单位进场支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以下合同价下同)的20%(含安全文明施工费);(2)供配电工程全部完成并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通电后一个月内付至合同总价的50%;(3)供配电工程经甲方及监理、设计联合验收通过后并提交满足财政要求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支付合同价的70%;(4)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并经财政部门审查后付至双方确认价的97%,(5)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电正常运行之日起两年)结清余款(扣除相关违约金、赔偿费用等)。(6)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此工程所涉及款项皆 不计取利息。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条件:
(1)具备[电力工程?电力工程三级](含)以上或者[输变电工程?输变电工程三级](含)以上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含)以上执业资格;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含)以上 资质;

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5)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6)其他

? 2022 2 2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2023 2 2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③□ 自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④□ 自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⑤□ 自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7)? 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时间要求: 2023 7 - 2023 12 月,其他要求: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时间,并盖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退休人员(不超过65岁)提供退休证明。

3.4 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 ?

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有效期自 / / /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2)□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有效期自 / / /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注: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认可;

有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形的

不予认可

以下情形予以认可(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他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个人业绩由变更后的人员所有

未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类似工程,不予认可。

3.5信誉要求: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2)在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曝光仅限以下行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3(4)、3.3(5)、3.3(6)、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4.招标文件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01月23日00时00分至2024年01月30日00时0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文件中电子交易平台是指:泰州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平台7.0;
5.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02月02日14时30分
6.评标方法
6.1是否评定分离:;
6.2本次招标采用 合理低价法,具体方法如下: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入围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评标入围条件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期望值;

2.1.2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1.评标入围方法:

?直接确定:

□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

□开标时从以下勾选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方法四;

2.评标入围方法具体细则见附件C。其中:

方法二中R取值为:

方法三中R取值为: 30 ,平均值以上(含) 14 家、平均值以下 16 家;

初步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不一致的,有有效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2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2.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材料(如有)

具备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材料

资质证书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如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如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拟派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

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2.3

响应性

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如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符合 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

2.符合 工程量清单给出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

3.符合 招标控制价给出的材料暂估价单价和数量、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单价和数量(每项材料数量允许误差±3%以内);

4.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不可竞争费费率及计算基础。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分包计划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0项规定

诚信投标承诺书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详细评审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3.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投标报价: 96

?投标报价合理性: 4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1、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的确定

直接确定:方法四;

?随机抽取(勾选不少于两种计算方法,开标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

2、评标基准价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D

3、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且未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是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投标人成本评审中的投标报价平均值以及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前款所称评审错误仅限于评标委员会基于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查询方式、查询地址以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发生的错误。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事实、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造成招标人、投标人对评标结果产生争议的,不属于评委评审错误。

2.3.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3.4

(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1%扣 0.6 分,每高1%扣 0.9 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2.3.4(2)

投标报价合理性

R本项目无甲供材的,按方法一执行;

?本项目有甲供材的,按方法二执行;

方法一: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高于(不含等于,下同)招标控制价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每出现一处扣0.5分。

2.措施项目费用总金额高于招标控制价中措施项目费用总金额的,每出现一处扣0.5分。

3.(投标总价比值+5%)<投标单价比值(投标总价比值+10%),或者(投标总价比值-5%)>投标单价比值(投标总价比值-10%),每出现一处扣0.2分。

4.(投标总价比值+10%)<投标单价比值(投标总价比值+20%),或者(投标总价比值-10%)>投标单价比值(投标总价比值-20%),每出现一处扣0.5分。

5.投标单价比值>(投标总价比值+20%),或者投标单价比值<(投标总价比值-20%),每出现一处扣1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有上述扣分情形的,按最高扣分计算,不重复扣分,累加扣分上限为本项评分值。

投标总价比值是指:投标总价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招标控制价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

投标单价比值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扣除暂估价÷招标控制价对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扣除暂估价;或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扣除暂估价÷招标控制价对应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扣除暂估价。

方法二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高于(不含等于,下同)招标控制价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措施项目费用总金额高于招标控制价中措施项目费用总金额的。上述情况每出现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

附件

1

否决投标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A:否决投标条件

2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详见本章附件B: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3

评标入围方法

详见本章附件C:评标入围方法

4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详见本章附件D: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
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泰州市海陵南路308号
地址:
泰州市建工大厦18楼1801室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联系人:
赵兵
联系人:
袁女士
电话:
0523-86883810
电话:
0523-8689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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